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黃小希)記者22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在社團“小金庫”專項治理、審計署組織的專項審計中,社團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社團分支機構的收支資產未納入社團賬簿核算、未經審批開立銀行賬戶、違規使用票據等,此類問題嚴重損害了社團公信力,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特別是2014年民政部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取消了全國性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審批,在這一背景下,對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根據通知,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通知強調,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此次通知下發前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在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後撤銷。
      通知指出,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在社會團體授權範圍內可以依據社會團體會費標準代表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其收取的會費屬於該社會團體所有,應當繳入社會團體對應賬戶統一核算。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通知同時指出,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經社會團體授權可以代表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收入,捐贈收入應當繳入社會團體 對應賬戶統一核算。分支(代表)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原標題:三部門下發通知加強社團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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